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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律师说法第二期】儿子能不能两次继承同一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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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33月,杨先生在交通事故中遇难身亡,保险公司及侵权人共赔付72万。杨先生的妻子早于2010年去世,杨先生法定继承人为儿子小杨、父亲杨老汉、母亲李大娘三人。20134月,李大娘病逝,而之前三人未对72万赔偿金进行分割。20135月,李大娘的女儿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上述72万元的12万元。分割理由为李大娘生前可分得杨先生交通赔偿金的1/3,即24万;李大娘死亡后,24万作为遗产由她和杨老汉进行分割,她可分得24万的1/2,即12万。小杨在答辩中提出:李大娘从杨先生继承的24万里,他可以代位继承,分得1/3,即8万元。杨女士始终坚持认为小杨不能两次继承同一遗产。
本案涉及法定继承、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多个法律关系,小杨到底能不能两次继承同一遗产,各方应分得的份额又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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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6-02-01 15:22
【律师评析】


在杨先生的遗产未分割之前,其母亲李大娘作为其继承人又死亡,因李大娘生前未表示放弃继承杨先生的遗产,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由此产生了第二次继承。本案中小杨既是普通法定继承人,又是代位继承人,还是转继承人,三种身份集于一身。杨先生先于李大娘死亡,小杨在依普通继承取得对杨先生遗产的继承既得权的同时,还获得代位继承人身份,代表享有杨先生生前对李大娘财产的继承期待权,此期待权在李大娘死后转化为继承既得权。因此,在确定李大娘的法定继承人时,除了杨老汉及杨女士以外,还应当包括先于其死亡的杨先生之子小杨。不能因为要分割的李大娘的遗产是李大娘继承其子杨先生的,而排除小杨的代位继承权及其实现。本案中李大娘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杨老汉、杨女士及代位继承人小杨转继承。
需要指出的是,李大娘遗产的具体范围应是其生前与杨老汉分别所获得的对杨先生遗产的继承既得权之和的一半。不能理解为李大娘从杨先生处继承的遗产就是自己的遗产,还有一半属于杨老汉的财产,而杨老汉继承的一半也属于李大娘,只是他们的数额是一样多的,数据产生了竞合。
综上,72万遗产,杨女士可分得8万元,杨老汉和小杨各分得32万。


(明洲律师事务所)
[ 此帖被蚊子啊在2016-02-01 15:2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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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6-02-01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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