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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发虚假信息也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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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亮点解读系列评论一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不少新的规定,比如将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国家考试中找人替 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虐待老幼病残等9种常见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以往,这些违法行为可能被行政处罚,但往后,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给自己留下极不光彩的“案底”。
    看到这个报道,想起了一句网络流行语:吓死宝宝了!离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的日子屈指可数了,你准备好了吗?9种常见行为入刑,基本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新增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对“指尖一族”影响甚大,不少网友担忧:我不小心转发了虚假信息,会不会也是犯罪呀?
    网友的担忧是多余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才可能构成犯罪。但没有犯罪的可能,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转发网络信息,否则也很有可能成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分子的帮凶。谣言止于智者,我们不当谣言的帮凶,就首先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指尖点击“发送”之前,先问几个“是真的吗”,核实清楚信息的真实性,信息源不可靠的就不转、不传,以免“助纣为虐”,更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样,最近的闫肃“被去世”和杨坤“被吸毒”也就不会发生了。
    在原有法律体系中,打击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定涉及几大方面: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刑法第181条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对编造、传播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的,“两高”也于2013年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细化标准,将之纳入刑法第246条侮辱、诽 谤 罪的规制范畴。
    可对于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虚假信息的行为,难以在原有刑法中找到相关的适用依据,也就意味着难以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如天津港爆炸事件发生后,有人编造“有毒气体正在向北京扩散”的谣言;又如2013年初,多地有人编造散布H7N9疫情的谣言,等等。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打击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但大多以治安处罚了事,与之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相比,无异于“罚 酒 三 杯”,震慑作用有限。新增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就是专门针对此类犯罪行为而设定的,更进一步织密了打击网络谣言犯罪的法网,让更多网民懂得,不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和侮辱诽谤信息会判刑,编造、传播“假军人卖望远镜偷器官”、“人贩子当街捅家长抢小孩”等虚假警情、险情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会被判刑。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入罪后,打击网络谣言的刑法体系就基本健全,网络空间的法网也越织越密,给信息发布和传播者设置了更多的条件,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当是法律底线,违者被严惩也属咎由自取。但在查处这类违法犯罪时,认定犯罪的界线必须清晰。要追究行为人的刑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入罪条件,“造成严重后果”是3年以上量刑的标准。何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何谓“造成严重后果”,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两条基本红线。
    这两条红线不清,不但实践操作不好把握,也可能造成执法偏差或不公;而且网民对法律的底线也把握不准,对自己行为所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无法准确评判。这就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进一步细化,为法律适用提供依据,也为网民划定更为清晰的网络言论红线。只要没有跨越红线之外,网络言论可以自由发挥;可能触碰红线的,就坚决制止,决不当违法犯罪的帮凶,更不违法犯罪。
[ 此帖被orange1在2015-11-17 11:1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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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5-11-27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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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5-11-27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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